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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0:19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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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32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第四条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
  (二)负责界线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
  (三)协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界线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五)其他应当承办的界线管理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测绘、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规划、交通、旅游、民族宗教、监察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界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签订界线协议书,并按《条例》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界线的,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界线的实地位置标定,以界桩和作为界线标志的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为准。
  界线协议书未规定的任何标志物,不得作为界线走向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界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增减、损坏。
  作为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界线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界桩毁坏、松动、移位的,根据界线协议书规定,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应当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原。
  界桩点位、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有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易址设立或者新设界桩,或者确定新的其他标志物,并上报原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除界线协议书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保持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
  第十二条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共同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界线联合检查计划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计划要求实施。
  界线联合检查结果,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报送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影响界线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临时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界线联合检查应当完成下列主要事项:
  (一)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界桩的管理、维护,加强对线状地物、其他标志物的巡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界线管理员,委托其对界桩、线状地物或者其他标志物进行日常巡视和报告有关情况。
  聘请界线管理员,民政部门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委托书,明确管护的区间、标志物位置以及权利、责任。
  第十五条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其相连接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管辖、使用、管理应当按照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建设、经营用地需要横跨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邻近界线进行生产、建设、经营,对毗邻的另一方的环境和资源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批准该界线的人民政府备案。
  因生产、建设、经营,造成界桩、线状地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毁坏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因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与界线相关的资源管理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界线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安全。在界线勘定、维护、检查、变更等过程中形成的界线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验收。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界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政务要求,加强界线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为政府土地、资源普查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无偿提供基础性数据。
  界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界线档案的查询、咨询及其他利用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界线详图是国家专题地图,由批准界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制。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登载各类地图,涉及界线的,其界线画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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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

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二、认真领会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范围和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项目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法划拨土地。各地应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争取获得更多土地收益。

三、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审查关,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信息反馈制度

各地要加强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工作,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的必要内容。对于依法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分别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用地批复文件。要防止出现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中央金库部分(30%),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项目,只缴纳应缴省级金库部分(70%)就办理用地批复文件的现象,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足额收缴入库。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联(30%部分)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于下一月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写、报送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票据;未及时报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本通知下发前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催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按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下一步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对本通知下发前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农用地、未利用地已转为新增建设用地,但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须依法进行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包括未足额缴纳的),一律补齐缴足相应土地有偿使用贯;省级人民政府已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并收取了土地有偿使用费,但未按规定比例入库的,要按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务必在2000年5月底前完成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部。部将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2000年4月13日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张碧波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趋加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应进一步强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建设的需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腐败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无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抱有相当高的积极期望。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的工作重点。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鲜有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中纪委查处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使我国处在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节和化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不到位”上:

  (一)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二)监督能力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加大力度。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检察人员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多,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三)人才培养不到位。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不仅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发展,也是“等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具有执法权威、同行认可的法律人才,如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还谈不上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发挥。人才问题使基层检察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机制不到位。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份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五)检务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检务保障经费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检察人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而且,基层检察院为了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不得不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最终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和高度重视同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比较低,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程度不高,侦查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严重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措施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执法理念、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体制机制等入手,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当前要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开放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得检察机关服务的形式、途径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基层检察院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要树立全面正确的大局观和服务观、:一是树立更加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也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二是树立立足职能的服务观。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和程序行使检察职权,消除脱离职能搞服务的观念和做法;三是树立平等的服务观。树立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服务、平等保护的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执法为建立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树立对群众的服务观。淡化检察机关“衙门”色彩,改变那种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的观念,把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当中,把实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
  (二)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基层检察院要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由于职能和地位的特殊,既要监督别人,又要事事求人,“在夹缝中工作,在矛盾中生存,在困难中发展”,基层检察院尤其需要通过协调创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既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又要正确处理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做到配合不忘职责,监督不伤感情。
  (三)增强人本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的管理,对干警生活、学习及八小时之外的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从改变行为习惯入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培养干警逢先必争、见旗就扛的精神,强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理念,让干警在工作中体会到优胜劣汰;建立起以人的能力、素质和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的工作成绩,并与经济奖励、评先树优、晋升职称等挂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室之间、岗位之间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通过继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实行“一案三卡”案后回访、聘请人民监督员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加强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使各项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要坚持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后勤保障机制改革,全方位强化对检察工作和办案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能力。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需要,着眼于实施信息化战略,以实现网上办案为目标,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使规范执法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办案动态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大力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实现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管理各项检察工作的目标。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干警积极学习信息网络知识,培养一批既熟悉检察工作又精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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