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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2:56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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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1号
  《宝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健全稽查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设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区定点办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实施监管。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由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凡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
  第六条 在金台、渭滨两区确定一户肉类联合加工企业为中心定点屠宰厂,实行工厂化、机械化集中屠宰;在其郊区设3-5个定点屠宰厂。
  陈仓区和各县在城区设1个定点屠宰厂,重点乡镇设1个定点屠宰厂。
  定点屠宰厂应有一定的加工能力和经营规模,短期内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的确立程序为,由屠宰厂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统一编号的《家畜家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由所在县区农业部门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屠宰作业。定点屠宰厂应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远离居民区、医院、机关、部队、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和生活饮用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动物检疫员。

第三章 定点屠宰厂的管理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当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宰前、宰中、宰后检疫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消毒制度,依照《食品卫生法》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对染病、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进入屠宰间进行屠宰加工,必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可为经营户代宰生猪,并收取适当的屠宰加工费。市内各县和市外地区的经营户,持生猪产地检疫证或出境动物检疫证、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可将生猪运入市区,由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验一次,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屠宰活动。

第四章 生猪产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肉品定点批发交易制度。金渭两区设立1-2个肉品定点批发市场。肉品定点批发市场的设立和确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肉品定点批发市场交易厅内应做到地面硬化、墙壁光洁、照明充足,并设置有关吊挂、冷藏、防尘、防蝇设施。其他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肉品定点批发市场。
  第十七条 根据“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后,检疫工作集中在屠宰环节进行。定点屠宰厂出厂的猪肉,必须具备陕西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三章两证俱全,方能上市销售。
  第十八条 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具备“三章两证”的生猪产品。在购买时做到索证索票,货证(票)相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进登记台帐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的经营户,必须采购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并索取票证备查。销售的生猪产品由工商部门严格复核“三章两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五局<关于在我市试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宝政办发[199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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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铜陵白姜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白姜地理产品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以铜陵地名命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DB34/T 636—2006《铜陵白姜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种植、生产、销售的白姜。

第四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3号公告,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铜陵县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生产的白姜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在铜陵白姜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铜陵白姜生产单位不得为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白姜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六条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铜陵白姜保护办)设在铜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铜陵市生姜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郊区大通镇、铜陵县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铜陵白姜工作站),协助、配合做好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铜陵白姜工作站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铜陵白姜种植者应向当地铜陵白姜工作站提供铜陵白姜种植信息,并严格按照种植技术标准种植。

第十条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者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应向铜陵白姜保护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铜陵白姜保护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后,再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者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一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在其产品上可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字样,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须将原料进货发票、检验数据等存档。

第十三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需在产品包装上印制铜陵白姜地理产品标志的,应报铜陵白姜保护办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铜陵白姜种植环境保护工作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铜陵白姜标准种植栽培,建立种植、销售记录。

第十五条 取得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车间、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第十六条 铜陵白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 销售标注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铜陵白姜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八条 铜陵白姜保护办对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铜陵白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检验不合格的;

(二)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不改的;

(三)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两年内不使用的。

第二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依据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4 规划范围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10 城廓、城墙、坛墙
11 水系
12 绿化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4 建筑高度控制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6 市政设施规划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文本


1 总则
1.0.1 为加强皇城的整体保护,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1.0.2 皇城是北京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 在本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1.0.5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依据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
2.0.3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4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5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7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8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9 《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2.0.1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4月)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3.1 规划指导思想
3.1.1 把皇城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特别是搞好故宫等重点文物的保护。
3.1.2 正确处理皇城的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皇城内新的建设要服从保护的要求,保证皇城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
3.1.3 要用辨证和历史的观点,正确认识和处理皇城的发展和变化,区别和慎重对待已有新建筑。
3.1.4 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努力改善皇城中的居住、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
3.2 规划原则
3.2.1 整体保护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3.2.2 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的原则。
3.2.3 逐步、适度疏导人口的原则。
3.2.4 严格控制皇城内建设规模的原则。
3.2.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4 规划范围
4.0.1 皇城的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黄(皇)城根,南至东、西长安街,西至西黄(皇)城根、灵境胡同、府右街,北至平安大街。规划占地面积约6.8平方公里,皇城行政区划分属东城、西城两区。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5.1 皇城的性质
5.1.1 北京明清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满足皇家工作、生活、娱乐之需为主要功能。
5.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皇城为具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5.2 皇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5.2.1 北京皇城始建于元代,主要发展于明清时期。现今的皇城基本保持了清末民初的格局与风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5.2.2 唯一性:明清皇城是我国现存唯一保存较好的封建皇城,它拥有我国现存唯一的、规模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宫殿建筑群,是北京旧城传统中轴线的精华组成部分。
5.2.3 完整性: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明晰的中轴线为纽带,城内有序分布着皇家宫殿园囿、御用坛庙、衙署库坊等设施,呈现出为封建帝王服务的完整理念和功能布局。
5.2.4 真实性:皇城中的紫禁城、筒子河、三海、太庙、社稷坛和部分御用坛庙、衙署库坊、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群至今保存较好,真实地反映了古代皇家生活、工作、娱乐的历史信息。
5.2.5 艺术性:皇城在规划布局、建筑形态、建造技术、色彩运用等方面具有极高的艺术性,反映了历史上皇权至高无上的等级观念。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6.1 土地分区
6.1.1 根据皇城内土地使用特征及街道的自然分布,按照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原则,将皇城用地划分为10个区域。
6.1.2 01区:皇城内故宫与劳动人民文化宫以东,五四大街以南的区域;
02区:皇城内地安门内大街、景山东街以东,五四大街以北的区域;
03区:由故宫、中山公园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三部分组成的区域;
04区:景山公园所在的区域;
05区:中南海以东,文津街以南,故宫与中山公园以西的区域;
06区:北海以东,景山前街以北,地安门内大街、景山西街以西的区域;
07区:中南海所在区域;
08区:北海所在区域;
09区:文津街以南,中南海以西的区域;
10区:文津街以北,北海以西的区域。
6.1.3 10个区内各类规划地块有572个,在今后的改造中应参照地块编号进行。
6.2 各分区的特征
6.2.1 01、02、05、06、09五个区为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构成街区的主体。
6.2.2 03、04、07、08四个区为重大文物保护单位,是皇家建筑群传统风貌的精华,它们对皇城的保护具有决定性作用。
6.2.3 10区基本上为多层建筑区,是新的建设对皇城冲击最大的区域。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7.0.1 皇城的土地使用功能规划为12类,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福利、普通住宅、一类住宅、中小学和托幼、市政设施、绿地、道路广场。
7.0.2 依照占地规模大小,主要用地有:绿地226公顷,约占皇城面积的33%;居住用地123公顷,约占18%;文化娱乐用地124公顷,约占18%;道路广场用地85公顷,约占12%;行政办公用地67公顷,约占10%,其它用地占9%。
7.0.3 规划以调整为主,现有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等用地面积基本不变。
7.0.4 原则上外迁与皇城性质不符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7.0.5 将地安门内大街两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规划各10米宽的绿地;景山后街北侧规划5-10米宽的绿地;拆除景山西街东侧、景山公园西墙外侧房屋,规划为绿地,为恢复历史河道创造条件。
7.0.6 在原御河古河道所在的位置,规划一条宽15-20米宽的绿带,严格控制相关建设,恢复古御河。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8.0.1 皇城内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3个,总占地面积约369公顷,占皇城面积的54%,是皇城保护的核心内容。
8.0.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个,占地面积约234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63.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8个,占地面积约127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3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6个,占地面积约3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普查登记在册文物有30个,占地面积约5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3%。
8.0.3 皇城内拥有区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33个,其利用状况可分为三类:利用基本合理、利用勉强合理、利用不合理。其中,利用基本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17个,利用勉强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利用不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
8.0.4 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文物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9.0.1 指那些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建筑形态或院落空间反映了典型的明清四合院格局或近代建筑特征的,具有真实和相对完整的历史信息的传统建筑。
9.0.2 皇城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约有204个,占皇城院落总数的6.3%;这些建筑或院落占地约21公顷,占皇城面积的3%。
9.0.3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按照文物的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并挂牌明示。
9.0.4 对占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10 城廓、城墙、坛墙
10.0.1 现状皇城的东、南城廓基本清晰;沿平安大街南侧,西皇城根东侧、灵境胡同北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作为西、北皇城边界的象征。
10.0.2 在西安门、地安门所在位置两侧的用地中规划小型绿地,示意皇城城门的所在地。
10.0.3 皇城内目前存留下来的城墙、坛墙遗存约有41处,大部分只存一些残垣断壁。其中依托于国家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墙体一般保存较好,如故宫、景山等。对分布于平房区中的府、庙、坛墙,应随着环境的整治加以保护、修缮和展示。

11 水系
11.0.1 历史上皇城内的主要水系北海、中海、南海、筒子河、金水河至今保存完好,应严格予以保护。
11.0.2 御河皇城段、织女河、连接筒子河和菖蒲河的古河道、连接北海和筒子河的古河道,有的已被填埋,有的已改为暗沟。对古河道用地上的建设应加以严格控制,为将来恢复古河道创造条件。

12 绿化
12.0.1 皇城内的绿化系统可分为大型公园、小型公园、小型绿地、沿街行道树以及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
12.0.2 大型公园指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北海公园、中南海(暂不开放),五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207公顷。
12.0.3 小型公园指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和菖蒲河公园,两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7.7公顷。
12.0.4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带状绿地和分布在街区中的小型绿地,总占地面积约11.3公顷。
12.0.5 沿街行道树和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是营造皇城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保护。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3.0.1 与皇城直接关联的道路、胡同体系可分为四类:
(1) 皇城周边的城市干道,包括长安街、平安大街、南北河沿大街、西皇城根南北街、灵境胡同和府右街,共计6条。
(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包括地安门内大街、景山前街、后街、东街、西街、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五四大街、文津街、府右街、西什库大街、大红罗厂街、爱民街,共计15条,均为城市次干道。
(3) 皇城内部街区主要胡同,如陟山门街、沙滩北街、草岚子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大于7米,可承担部分城市支路的功能。
(4) 皇城内部街区次要胡同,如吉安所右巷、中老胡同、前宅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小于7米,主要用于组织街区中的非机动车和居民步行交通。
13.0.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应保持其现状道路宽度与尺度基本不变。
13.0.3 应当尽量保护现有胡同的位置和格局,维持胡同的基本走向,保护并延续传统的胡同名称。
13.0.4 根据居民出行或改善街区市政设施条件的要求,允许适当打通或拓宽个别胡同,但总体上要满足保护的要求。

14 建筑高度控制
14.0.1 皇城是北京旧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保护其传统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14.0.2 在皇城内,对现状为1-2层的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在改造更新时,建筑高度应按照原貌保护的要求进行,禁止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
14.0.3 对现状为3层以上的建筑,在改造更新时,新的建筑高度必须低于9米。
14.0.4 必须停止审批3层及3层以上的楼房和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5.0.1 综合现状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的评估,皇城内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方式可分为6类。
15.0.2 文物类建筑,指国家级、市级、区级以及普查登记在册文物,这类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15.0.3 保护类建筑,指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这类建筑应参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以修缮、维护为主。
15.0.4 改善类建筑,指街坊中一般的平房四合院建筑,这类建筑应以修缮和按原貌翻建为主,对具有传统四合院空间形态的建筑,应保持四合院的空间肌理。
15.0.5 保留类建筑,指街坊中和传统风貌较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大部分为新建的仿四合院建筑,与传统风貌较协调,应予以保留。
15.0.6 更新类建筑,指建筑质量差又没有传统风貌特征的破旧平房或对皇城传统空间具有破坏作用的多层或高层建筑。对破旧平房可采用改造的方式,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形态;对破坏性的多、高层建筑有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15.0.7 整饰类建筑,指一时无条件拆除的多、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胡同分布的一些被广告牌、墙面砖、色彩所充斥的平房。对这类建筑应通过统一的设计规则,对屋顶、墙面材料、色彩等要素统筹考虑,进行整饰。

16 市政设施规划
16.0.1 排水设施:现状皇城街坊内排水基本上以合流制为主。规划皇城内的排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分流,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
16.0.2 供水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水干、支线系统。
16.0.3 供热设施:供热应以清洁能源为主,能够利用城市热力管网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城市集中热力系统;热力管道无法覆盖的地区可以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
16.0.4 供气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气干、支线系统和中低压调压设施。
16.0.5 通信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通信线路干、支线系统和电信局所。有线广播电视网、宽带网络应与通信线路统一规划、建设。
16.0.6 供电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电干、支线系统和开闭站、配电室;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将架空线入地。
16.0.7 市政管道布置:布置市政管道时应统筹规划。局部路段市政管道设置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采取特殊处理方式。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17.0.1 重塑皇城边界,特别是皇城的西、北边界,展示皇城墙的位置。
17.0.2 强化中轴线沿线的绿色景观。沿景山前街、后街、西街、东街的一侧或两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连续的绿化带。保护南北长街、南北池子街道两侧的行道树木。
17.0.3 加强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腾退和合理利用,加快对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利用不合理情况的调整和改善,首先改善大高玄殿、宣仁庙、京师大学堂、智珠寺、万寿兴隆寺等文物的环境。
17.0.4 加强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的保护和修缮,先期选择2-6片有价值院落(真如镜胡同、张自忠故居、互助巷47号、会计司旧址、帘子库、北河等周边地区)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房屋修缮、腾退居民、拆除违章建筑、改善居住环境的试点,为普通民居的保护积累经验。
17.0.5 对在皇城环境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经考证为真实的历史建筑物或遗存,必须妥善加以保护,并加以标示。
17.0.6 采取措施分阶段拆除一些严重影响皇城整体空间景观的多、高层建筑。近期需拆除的建筑有:陟山门街北侧的6层住宅楼、景山公园内搭建的圆形构筑物、京华印刷厂烟囱、欧美同学会北侧的市房管局办公楼、北池子大街北端的北京证章厂办公楼等5处;中期应重点整治主要道路两侧的多、高层建筑。
17.0.7 对建筑质量较好且与皇城风貌不协调的多层住宅,应予以整饰。对于现状为平屋顶的多层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应采取措施将平屋顶改造成坡屋顶,坡屋顶颜色以青灰色调为主。对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采用坡屋顶(青灰色调)的形式,并不得滥用琉璃瓦。
17.0.8 结合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旧城外新区的土地开发,逐步向外疏解皇城内的人口,降低人口密度,使居住人口达到合理规模。
17.0.9加大拆除皇城内违法建设的力度,不在皇城内新建大型的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学校等公共建筑。
17.0.10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皇城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对皇城整体保护的意识,加快立法工作,制定《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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