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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3:04:49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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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一、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为享受津贴对象。

  三、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选择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够胜任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

  四、津贴补助范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2--4名乡村医生。

  五、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从2005年1月开始,每月按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名单及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张榜公示,报区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要制定享受津贴乡村医生的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优胜劣汰。

  七、乡村医生的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八、各区要建立资金专户,并及时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帐户;要建立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制度,对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循私舞弊行为。

  九、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督查落实。

  十、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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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与伍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江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民事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不公开审理、证据不公开质证;申请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回避;申请管辖异议等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有效的行使上述权利,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法律的救济。

三、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从事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开发研究的单位,其研发的“铬钼铌合金铸钢衬板的研制”、“中速磨煤机磨辊材料的研制与应用”等四项科研成果,分别于1993年,1996年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且该四项科技成果经鉴定分别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可投入批量生产。研究院为保护上述科技成果,于1986年至1989年间,制定了《研究院保密工作暂行条例》、《职工保密守则》等一系列保密规定,并印发至研究院属下单位、科室学习。
被告伍某自毕业后即进入研究院,一直从事耐磨材料的科研和销售工作,1995年起任工程师。上述四项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均有伍某的名字。在研究院工作期间,伍某于1997年开办被告国昌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机械零配件及维修工程配件。国昌公司曾购买过研究院的斗齿等产品,但没有自行生产斗齿。1999年8月,国昌公司与蚬冈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被告合金厂的厂房及有关机械设备,租赁期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之后国昌公司在该处成立“国丰耐磨材料铸造厂有限公司”,伍某曾在此任职,并进行小批量的斗齿生产和销售。2000年4月25日,伍某在与研究院一副院长的谈话笔录中承认其私自在外办厂,但认为其没有利用研究院的技术,没有侵害研究院的商业秘密。2000年5月26日伍某向研究院递交检讨书一份,承认其在外私自办厂,生产类似研究院的产品斗齿(铲齿)。2000年7月,研究院以伍某私自在外办厂,生产、销售类似研究院耐磨材料机械配件产品为由将其开除公职。2000年12月13日,国丰耐磨材料铸造厂有限公司注销。合金厂则于2002年10月24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后研究院以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经营秘密为由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请求判令伍国仪、合金厂、国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0万元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四、法院审理
江门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告研究院明确其起诉请求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具体范围是其获得的四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所涉的四项科技成果,该四项科技成果的相关鉴定意见认为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分别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先进水平,可投入批量生产,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且研究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密规定,并印发至研究院属下单位、科室学习,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研究院所主张的四项科技成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研究院提供的四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其上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都有被告伍某的名字,且伍某本人于2000年2月填写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亦记载其曾分别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工作。故法院认定伍某有接触研究院所主张的四项技术秘密。
研究院认为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通过生产与其产品类似的机械配件斗齿,侵害了其技术秘密,但研究院在庭审中承认其主张的四项科学技术秘密中提及的磨辊、衬板等都是不同于斗齿的一种机械配件,且四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亦没有涉及该四项科技成果可用于生产斗齿这一机械配件,即其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四项技术秘密与斗齿生产的关联性。另外,由于本案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故研究院需对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承担举证责任,但研究院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三被告生产斗齿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的内容,更不能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对于研究院认为伍某在办外厂,使用研究院的技术秘密生产斗齿的主张,伍某反驳称,其使用的技术是来源于《工程机械》上两篇文章提及的化学成分和热处理工艺,并没有使用研究院的技术。对伍某的该说法,研究院仅反驳称其所拥有的技术和伍某所提供的公知文章所载技术有区别,却未对伍某生产斗齿所使用的技术为其所有而非来自上述文章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法院认为,研究院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伍某接触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却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斗齿生产的关联性及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研究院对伍某称其生产斗齿的技术信息有合法来源的反驳意见不能提供进一步的反驳证据。因此,研究院认为伍某使用其技术秘密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金厂的侵权问题,法院已查明国昌公司租赁合金厂的厂房及设备,成立国丰耐磨材料铸造厂有限公司,小批量生产和销售斗齿。故合金厂与本案所诉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研究院也没有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国昌公司使用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生产与其产品类似的机械配件斗齿。
关于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是否侵害研究院的经营秘密。研究院认为其所主张的经营秘密内容为其客户、价格条件、销售策略,但研究院无法提供其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及其载体,亦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举证。故研究院的该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研究院认为伍某、合金厂、国昌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请求判令上述主体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研究院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称:判决书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即“铬硅金属耐磨材料及其耐磨件的研制”,而其中的“耐磨件”就包括侵权产品斗齿这一基本事实,庭审中已经证明了上诉人提交的“铬硅合金耐磨材料及其耐磨件的研制”就是生产斗齿的;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伍某参与研究院的斗齿(铲齿)科研试制及鉴定,故应由伍某证明其是如何利用公开技术信息生产斗齿,以及其生产的斗齿在技术、性能等各项指标上与研究院的产品有何不同;伍某在担任上诉人处铲齿厂厂长,负责斗齿生产及销售的同时,私自利用上诉人投资开发的技术和经营销售渠道另行办厂,生产销售自己的铲齿,侵犯了上诉人的经营秘密等。
广东省高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研究院起诉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既有技术秘密,也有经营秘密。就技术秘密而言,涉案的四项技术成果均已经通过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记载,这些技术成果的密级均为机密级,因而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属于已经应用的技术成果,因此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研究院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的四项技术成果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表述出“铬硅金属耐磨材料及其耐磨件的研制”这一技术成果的名称,但是,该判决在此段落之前所有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中均表明了涉案的四项技术成果及其名称,因此,一审判决不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研究院虽然举证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以及伍某接触器技术秘密的事实,但研究院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伍某及其他被上诉人是如何使用以及使用了哪些涉案的技术秘密,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他们使用了其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伍某虽承认生产过与研究院类似的产品,但否认使用了研究院的技术秘密。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侵害了研究院的技术秘密。
对于涉案的经营秘密,研究院并未提交所涉及的客户、潜在客户、销售价格、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具体内容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被上诉人是如何使用上述经营信息侵害其经营秘密的证据,因此,研究院就经营秘密受到侵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的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研究院主张其四项科技成果及有关的经营信息遭受侵犯,但最终因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伍某等具有侵权行为而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证据的收集是一方面,但其败诉很大程度还在于其未能完全的使用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诉讼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享有哪些具有商业秘密案件典型特色的权利呢,当事人又该如何才能用尽其权利,获得法律的救济呢?
(一)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已通过公报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诉前临时措施等作出了扩大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故企业在遇到情况紧急时,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提供财产保全或要求其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材料的货款等,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一旦法院作出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处,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知,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符合条件的证据、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并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三)申请不公开审理、证据不公开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知,若发生法院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公开质证时,当事人可立即予以反对。
(四)申请诉讼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可知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五)申请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由于商业秘密侵权中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的鉴定问题,故鉴定人员的正当性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当事人一旦发现鉴定人员与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该鉴定人员的回避,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发现上述情况的,则应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还享有进行诉讼和解,变更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本案被告)、上诉,认为法庭笔录有误而申请补正的权利等等。总而言之,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更好的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26日 辽政发〔1988〕1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含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名录,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林业、农牧、城建、环保等部门制定、修订并发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猎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
  对允许采猎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年度采猎计划,报省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采药证》,无证不得进行采猎。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珍稀木本药材或野生动物药材物种,必须同时持有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核发的采伐证或狩猎证、持枪证,并在限定的区域和采猎期内使用允许使用的工具进行采猎。


  第七条 一、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和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产地县以上药材(医药)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九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的野生药材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font size=+1>  中名         学名(拉丁)        药材名称  保护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猫科动物豹     Panthera Parbus Linnaeus      豹骨   Ⅰ鹿科动物梅花鹿   Cervus nippon Temminek.       鹿茸   Ⅰ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C.A.Mey.       山参   Ⅱ鹿科动物原麝    Moschus moschiferus Linnaeus    麝香   Ⅱ熊科动物熊     Selenarctos thidetanus G.Cuvier.  熊胆   Ⅱ          Ursus arctos Linnaeus.       熊胆   Ⅱ蟾蜍动物中华大蟾蜍 Bufo bufo gargarizans Cantor    蟾蜍   Ⅱ蛙科动物中国林蛙  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 David 田鸡   Ⅱ蛙科动物黑龙江林蛙 Rana amurensis Boul         田鸡   Ⅱ蟾科动物蝮蛇    Agkistrodor haiys (Pallas)     蝮蛇   Ⅱ五加科植物刺人参  Optopanex elatus Nakai       刺人身   Ⅱ豆科植物甘草    Glycyrrhiza uralensis Fisch     甘草   Ⅱ芸香科植物黄蘖   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黄柏   Ⅱ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tillaria ussurienais Mexim.   平贝母   Ⅲ兰科植物天麻    Castrodis elara Blume        天麻   Ⅲ唇形科植物黄芩   Scutellarla baicalensis Georgi   黄芩   Ⅲ多孔菌科真菌猪苓  Polyporus umsbellanis (pers.) Fr.  猪苓   Ⅲ龙胆科植物龙胆   Gentiana scabra Bge.        龙胆草   Ⅲ龙胆科植物三花龙胆 Gentiana triflora Pall.      龙胆草   Ⅲ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ta (Turc z.) 防风   Ⅲ          Schischk          远志科植物远志   Polygala tenuifolia Willd.     远志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马兜铃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马兜铃   Ⅲ马兜铃植物汉城细辛 Asarun sieboldi Fr.sohmidi           var. seouleuse Nakai.        细辛   Ⅲ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ythrorhizon sied.   紫草   Ⅲ          et Zucc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nisandrar chinensis (Turez.) Baill 五味子  Ⅲ马鞭草植物单叶蔓荆 Vitex trifolia W.var.simplicifolia  蔓荆子  Ⅲ          Cham.龙胆科植物大叶龙胆 Gentiana macrophylla pall.      秦艽   Ⅲ茑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L.)Leman    射干   Ⅲ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onax senticosus       刺五加  Ⅲ          (Rupr.et Maxim.)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an gradiflorum(Jacp.)DC.   桔梗   Ⅲ百合科植物知母   Anemarrhena asohodeloidss Bunge   知母   Ⅲ钳蝎科动物东北钳蝎 Buthus martensi Karsch.       全蝎   Ⅲ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柴胡   Ⅲ黑三棱科植物黑三棱 Sparganium stoloniferum Buch.-Ham. 白三棱  Ⅲ睡莲科植物鸡头米  Euryale farox Salisd.        芡实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Fr. var.   北细辛  Ⅲ          mandshuricum (Maxim.)Kitag.鼠李科酸枣     Zyzyphus jujuba Mill.        枣仁   Ⅲ</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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