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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7:26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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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84号
2002-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02] 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继续加大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四、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五、两控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地方和企业负责筹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计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有关二氧化硫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控制排放的经济政策,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酸雨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

七、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对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信息、科研、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部门、地方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并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实现两控区污染防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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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侵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配足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三、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保护,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

(三)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管理,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等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对进厂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八)海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

(九)粮食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必要时,迅速组织协调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规范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汉海关等8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由食品安全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五)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3、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监管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4、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食品安全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二)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发简报,或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各成员,重要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三)调研协调制度

1、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事先送食品安全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四)督办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查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突出事件。

(五)总结交流制度

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办公室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编发简报,承办各项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五、附则

(一)本规则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的要求和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企业内部制衡监控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及其管理。委派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以下称试点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全过程实行指导、监控、核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市财政局和企业双重领导为主,对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工龄达到八年以上;
(四)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现有财政干部中进行财务总监人员的遴选(条件具备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报经厦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试点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点阶段实行兼职。委派的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期暂定为二年。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三)监督企业各项财政性投入项目的资金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企业各类非生产性、消费性资金的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六)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状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通过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审阅重要财务文件(包括制度、计划、方案、报告和报表等)、组织内部会计检查、提出财务会计管理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必须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反映一年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评价企业财务收支、财政资金运用、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并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财务总监在处理具体财务事项时与企业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企业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决定,若认为企业领导成员会议集体决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规章,损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自觉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派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失职、渎职、泄密、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干扰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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