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暂行规定
《济南市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技术合同除外。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技术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受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宣布技术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权对无效技术合同进行查处。其中,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技术的;
(二)订立的目的或者履行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技术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五)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技术合同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应当履行必要手续,而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或者不履行必要手续的;
(七)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
(八)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失去后订立,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
(九)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订立的;
(十)代理人与对方通谋订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十一)制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无效技术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布技术合同无效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宣布技术合同无效请求书。请求书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请求人姓名、住址;
(二)被请求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被请求人姓名、住址;
(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提出请求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请求书后,对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出具证明,协助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资料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审查的技术合同应当及时查明,作出确认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泄露秘密造成后果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利用无效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无效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或者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埋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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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说 明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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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 鲁政发 │1984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1│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123号 │10月13日│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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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2 │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1985]18号 │2月16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 │
│ │ │ │ │保护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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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鲁政发 │1985年 │其所依据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 │
│3 │管理的实施办法 │[1985]85号 │8月6日 │理的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319 │
│ │ │ │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 │
│ │ │ │ │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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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 鲁政发 │1985年 │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4 │ │[1985]137号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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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鲁政发 │1986年 │主要内容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5 │行办法 │[1986]19号 │2月4日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 │
│ │ │ │ │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 │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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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鲁政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 │
│6 │的若干规定 │[1987]74号 │7月13日 │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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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目标责│鲁政发 │1989年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7 │任制奖惩办法 │[1989]17号 │2月16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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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 鲁政发 │1989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8 │工作暂行规定 │[1989]151号 │12月12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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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0年 │主要内容违反WTO协定,其他内容已被修改后 │
│9 │办法 │第13号 │11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 │
│ │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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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鲁政发 │199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10│定 │[1990]158号 │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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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省政府令 │1993年 │已被1994年3月18日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 │
│11│ │第43号 │1月6日 │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代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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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2│工安置规定》办法 │[1994]50号 │5月23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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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鲁政发 │1994年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高等级公路和特大桥梁的暂行│[1994]128号 │11月20日│ │
│ │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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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 │鲁政发 │1995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1995]48号 │5月1日 │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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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政府令 │1995年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15│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63号 │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国务 │
│ │ │ │ │院批准、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 │
│ │ │ │ │为行政处罚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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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暂行│省政府令 │1996年 │已被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 │
│16│办法 │第71号 │7月1日 │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 │
│ │ │ │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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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政府令 │1997年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被 │
│17│气象条例》办法 │第79号 │6月11日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
│ │ │ │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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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鲁政发 │2000年 │有关内容与WTO协定不相一致。 │
│ │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61号 │7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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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办发 │1987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19│ │[1987]17号 │3月19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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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鲁政办发 │1991年 │主要内容被1998年9月3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20│法 │[1991]11号 │2月13日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
│ │ │ │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 │
│ │ │ │ │知》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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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批管理工作│鲁政办发 │1994年 │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 │
│ │细则 │[1994]53号 │6月22日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
│ │ │ │ │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 │ │ │ │代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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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鲁政办发 │1995年 │有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
│ │管理暂行规定 │[1995]40号 │5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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