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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00:14:12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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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2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协同实施。

  第四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非下肢残疾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五条 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后方明显处。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六条 申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应当凭残疾人所在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夫妇双方或者家属均为下肢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在该行驶证设副本。

  第七条 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市统一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性能应当完好有效,车身不超过200厘米、宽不超过80厘米、高不超过110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50C(含50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审1次,未经检审或者检审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

  (三)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四)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转向行驶时,应当打开转向灯;

  (五)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禁止酒后驾车;

  (七)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八)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九)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十一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应当在其所属的街、镇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登记,参加安全学习。

  第十二条 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以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过户,拥有人应当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过户的对象应当是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扣行驶证,并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驾驶五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驾驶不符合规定车型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车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未经检审或者检审不合格而上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和检审,或者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牌证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颁布的《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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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和本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各地、各部门和各校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2月19 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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