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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吴清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8:39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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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吴 清 旺#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确保债权人地位平等与充分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间的矛盾;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自主权与限制债务人对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责任财产的处分权之间的矛盾。其次,在实务方面,必要的程序性规定是保证该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内容。作者根据诉讼的全过程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行使的范围、诉讼标的的确定以及债权的最终实现等实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最后,作者建议通过今后的立法及有权机构的司法解释来增强该制度的操作性。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保全债权 实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部门尤其是企业界期盼着该制度能够在解决“三角债”以及优化交易环境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依赖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准确。有鉴于此,笔者试从该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可见,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该权利仅指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他实体权利及诉权。另外,该债权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力。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倘若债务人已经行使其权力,而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当或结果并非最佳,也不属于怠于行使。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自己又无资力清偿债务,并因此造成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构成债权人有保全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此义虽然在《合同法》第73条未明示,却为该条固有之意。因为,在债务人未履行迟延时,不能最终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笔者认为,债务人迟延履行仅仅是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事实上,即使将此作为构成要件的学者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人未履行迟延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制度还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只要债权人代位权条件成就,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在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此,与民法上的代理不同。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即通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括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程序。

4、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故其行使的范围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还包括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理论上对此尚有不同看法。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让债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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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止农业重大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及危害,确保在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依法、科学的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机制。使生物灾害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技术、物资、资金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其他植物检疫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甘肃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小麦条锈病、二代粘虫、蝗虫、田鼠等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上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挂靠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预案及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日常工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传播途径调查和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防治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应急控制经费安排;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农户的生活安排;上商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保障灾害控制物资顺利运输及配合做好生物灾害封锁工作;科技部门做好生物灾害控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立项工作;宣传部门及时宣传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及普及有关知识;通讯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控制通讯顺畅。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该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对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以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应在本行政辖区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年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严格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制度。各级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坚持开展病虫害监测工作,特别要做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气流传播的植物病害、迁飞性害虫和蝗虫、鼠害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工作,多渠道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趋势。

严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情况报告制度。县(区)病虫测报机构监测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数据每5天内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新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蝗虫群集、鼠害异常情况时,2天内县(区)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站要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植保植检站接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报告后,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有害生物样本,3天内完成风险分析,并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预警

市、县(区)农业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站在发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并进行风险分析,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按本预案确定的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灾害控制工作。

重大病虫害预警应以文件形式传达,仅在特殊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以传真或电话传达,后补发正式书面文件。预警机制启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站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系统,配备相关信息传递设备,加强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行政、技术推广、科研相结合机制,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传递与反馈及时、高效、便捷,并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应急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根据其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危害严重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预警:在境内已有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以下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3万头;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2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危害。

较重(Ⅲ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县(区)范围发生境内未发生过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5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35%;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5万头,虫源地面积达10万亩;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危害。

严重(Ⅱ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以上县(区)范围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50-7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35-50%;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7万头;或4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危害。

特别严重(I级)生物灾害预警:在1个县(区)以上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发生在国内有较重危害记录、在省内未有发生记录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70%以上,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50%以上;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10万头以上;或5 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或发现人鼠共发流行病。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危及人类健康或生命安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鉴定和风险分析报告确定,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和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轻重按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四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发出病虫灾害Ⅳ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并将灾害发生和控制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启动三级预案响应准备。

4.1.2三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三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二级响应准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控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调查灾害发生情况。

4.1.3二级响应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灾害二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一级响应准备。

4.1.4一级响应

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I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通知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县(区)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县(区)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市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 如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时,同时启动《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内部通报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情况。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传递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以后,要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积极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并立即实施,负责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封锁、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和药械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封锁控制或扑灭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相关工作。

4.3.2扩大应急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以后,如果仍不能有效控制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示提高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并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以确保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彻底的控制,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4.4指挥与协调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立即建立以该级行政区域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该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当地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4.5新闻报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大多数属国家机密或秘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本着保密和宣传教育的原则,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6应急结束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响应书面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如确认达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同意当地人民政府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造成的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损失及征用劳务、物资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业务机构,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处理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做好种子、苗木、农药、化肥调运协调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应急防治效果、灾后损失,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一级应急响应生效时,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安排人员值班,每3天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灾害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都要组建以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在启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三、四级响应启动时由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指挥并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一、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根据有关法律对植物检疫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上报省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扩散蔓延。

6.4物资保障

市、县(区)两级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当地受灾农民生活,并帮助灾农重建或恢复农业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市场物价监督管理,避免不法商人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5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储备金各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应急状态时,财政部门应保证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6.6社会动员保障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等措施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调动农民群众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主动性,为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奠定群众基础。

6.7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农业植物保护技术骨干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8医疗卫生保障

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田鼠应急响应,并伴有人鼠共患流行病出现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支持和参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2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专职植物检疫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和技术。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市农牧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与完善。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级相应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先进评选活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于启动应急预案后实施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因此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联系人:陈晓云 陈宏 联系电话:8213001。

根据本预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所缴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二、收费标准:
(一)采矿登记费:比照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1.新建、在建、已生产矿山企业采矿办理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按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收费。对制砖瓦粘土矿产,按照开采范围大小,比照中小型矿山收费标准执行。个体采矿按小型矿山收费。许可证到期,需重新登记时,仍按上述标准收费
。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许可证,均收费15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仍按财政部、地矿部规定收100元)。
(二)矿产资源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开采。根据矿产种类,按其矿石销售收入(不包括深加工,以下同)分别不同比例征收:煤炭矿产收2%—3.5%,金属矿产收2.5%—4%,非金属矿产收3%—4.5%。
(三)矿产管理费:按照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通知规定,矿管经费采取收费办法解决,根据矿产种类,按其矿石销售收入,分别不同比例征收。煤炭矿产收0.5%—1%,金属矿产收0.8%—1.2%,非金属矿产收1%—1.5%。
(四)环境整治基金:开采矿山的环境整治,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区别治理程度的难易,按照矿石销售收入的2%—4%征收。
以上(二)至(四)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长期亏损,缴纳资源费确有困难者,可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查,给予定期减免照顾,但必须从严掌握。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一律不予减免。
制砖瓦用粘土收取采矿登记费。开采地下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地下水的矿产管理费、环境整治基金暂缓征收。
三、收缴办法:
(一)采矿登记费:由所在市、县矿管部门在登记发证时一次征收。所收登记费,除上缴省矿管部门的证册工本费外,其余部分留市、县矿管部门使用。其中县矿管部门应上缴所属省辖市矿管部门20%—25%。具体比例由省辖市矿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与所辖县(市)矿管部门协商
确定。
(二)矿产资源费、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由开采单位和个人,于每月五日前按上月销售收入和规定征收比例分别计算缴纳。收费的办法,可以由市、县矿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征收,有关部门给2%—4%的手续费;也可以由市、县各主管部门分别征收。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
府根据历史习惯和有利于收费的原则确定。实行统一征收的矿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十日前,按下列办法办理留解手续。
1.矿产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以“其他收入——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收入”科目就地缴库。
2.矿产管理费:留市、县矿管部门分配使用。其中县矿管部门应上缴所属省辖市矿管部门20%—25%。具体比例由省辖市矿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与所属县(市)矿管部门协商确定。
3.环境整治基金:全部划交当地环保部门使用。
各地财政、矿管、环保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收齐规定各费。对于开采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矿产资源费、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者,按拖欠金额每日加收1‰滞纳金,对于抗拒不缴者,矿管部门有权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停止其采矿活动,必要时,由财政部门
通知银行扣缴。
四、使用范围:
(一)采矿登记费与矿产管理费结合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县矿管部门的人员经费:人员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和收费自给的可能研究确定。经费开支标准参照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业务管理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3.注册印刷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刷费等项开支。
4.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5.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
6.新建机构开办费:包括房屋修建费、设备购置费等。
(二)环境整治基金:专项用于被开采矿山的环境整治和自然景观的恢复。由开采单位和个人按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提出采矿点分期治理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按治理进度,从所交环境整治基金中拨付部分整治
费用。每次拨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交环境整治基金的70%,其余30%待终止开采后处理。开采单位和个人应在矿区终止开采后半年内完成环境整治工作,报请环保部门验收。凡经验收合格者,其所交环境整治基金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开采单位或个人。逾期不整治或者整治不合格者,
由环保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并组织力量代为整治,所需费用从已交的环境整治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全部由开采单位和个人负担。
五、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费属国家财政收入,非经省财政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采矿登记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属省以上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经省物价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突破收费标准,对此要建立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制度,加强管理。
(二)采矿登记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免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以上各费均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收入应及时存入建设银行,支出应按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使用。对这类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办法者,按财政专户存储办法管理。


(三)采矿登记费、矿产管理费,由市、县矿管部门管理,以收抵支,结余部分除保留下年初所需费用和必要的专用资金外,其余上缴财政,超支一般不补,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者,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四)环境整治基金,由市、县环保部门管理,对采矿单位和个人实行分户核算,多退少补。
(五)市、县矿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采矿登记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六、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11日苏政发〔1989〕110号文印发



198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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