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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19:19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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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政办〔2006〕18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

为有效推进2006年全市创业竞赛活动开展,切实抓好村镇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列入2006年全市计划建设垃圾处理场的闽江流域主要支流和重要交通沿线的45个乡镇。
二、考评内容:共分5个方面,9项指标,实行100分制(详见附表),重点检查路边、桥边、水边、公共场所及村民集聚点垃圾收集、处理、保洁状况,评定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运行的综合效果。
三、考评方式: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规划、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参加,采取平时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主要以听取当地政府对乡镇垃圾收集治理情况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保洁效果等形式进行。年终考评结果作为2006年全市创业竞赛中村镇生活垃圾整治项目的考评分,并与专项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南平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指标考评细则
县(市、区) 镇(乡)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评得分
1 组织
领导
(10分) 县(市、区)、镇(乡)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部门、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得10分。
2 制度
建设
(20分) 1、县(市、区)、镇(乡)落实垃圾收集处理财政专项资金且明确金额得12分;
2、建立并落实垃圾收集处理长效管理制度,包括保洁员管理、考核制度、道路河道保洁、垃圾箱及填埋场消毒管理制度、台帐、报表等档案资料齐全得8分。
3 设施
建设
(30分) 1、完成垃圾处理场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得20分;
2、垃圾收集清运设备(清运车、清扫工具等)、垃圾桶(池)配备齐全、能够满足收集清运需要得10分。
4 保洁员
配备
(15分) 乡镇按3?6名保洁员,中心村按1?2名保洁员配备,聘用手续齐全得15分。
5 综合
效果
(25分) 道路
(10分) 镇(村)主要道路两侧及主要公共场所、居民点清洁,无垃圾、无乱堆积物,得10分。
河道
(5分) 河道(包括村庄内河浜、池塘)岸边清洁、无积存垃圾;河面无白色漂浮物得5分。
垃圾
处理
(10分) 垃圾清运及时,在指定填埋场集中填埋,并按规定进覆土、消毒、防渗等处理得10分。
合计 100分
考评
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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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代表团团长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我的政府同意于1958年11月1日同时在拉巴特和北京发表?摩洛哥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内容如下:

  ?摩洛哥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建立两国外交关系,双方将在一致同意的日期互设外交代表机构。?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

                         付国务秘书

                       穆罕默德一布塞大

                    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拉巴特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36号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已经2007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国民经济领域内能够为国防建设和应急服务的一切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社会资源。
  第三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第六条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上级经济动员机构或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国民经济动员专项潜力调查。
  第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和国民经济基本资源两个部分。
  国民经济基本状况包括:自然资源、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能源生产与消费、人口与就业、专业人才等。
  国民经济基本资源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制造业产品和库存、重要动员物资库存、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科研成果、城市公用设施(包括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
  第八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调查指标体系进行。调查所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化要求,符合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需要。
  第九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与其他统计调查互相衔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已有调查统计结果的,不得重复进行调查。
  第十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统计部门统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统计调查证》后,方可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有权查阅调查对象与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其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调查表的适用种类。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依法提供的调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并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积极为各级政府“应战”“应急”的动员保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汇总资料,分别由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国民经济动员的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凡涉及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非国民经济动员机构需要使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必须经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对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私下传播、擅自公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资料造成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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