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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3:31:41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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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 建设部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建设部



一九七九年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邮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印发后,各地邮电部门与建设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改善城市邮政投递条件,满足群众通信需要,保证“通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住宅建设中,
由于没有材料和资金等多种原因,至今未能完全落实。据统计现在仍有十六点六万幢住宅楼房未安装信报箱,占全国住宅楼房总数的30.4%,给正常“通邮”带来困难。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投递区域日益扩大,住宅楼房增长很快,在城市住宅楼房仅采用按单元门安装
信报箱解决通邮的单一方式,较难适应通邮量迅速增长的需要。近年来,北京、上海、沈阳、合肥、成都等城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邮政部门同城建、规划部门一起在住宅小区试点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并将其列入当地市政建设法规,为改善城市住宅楼房通邮条件拓
宽了思路,也为各地改进住宅楼房规划、设计及邮政投递方式提供了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我国的国情,为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更好地解决住宅楼房通邮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是今后城市楼房住宅投递的基本方式。要继续贯彻国家建委和邮电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各地在审批和实施城市规划时要加强宣传,严格把关,做好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今后除继续在住宅楼房推行安装信报箱外,在城市住宅小区及高层楼房也可采用组建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办法解决通邮问题。信报箱以及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都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各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
工程一起在基建项目内统一解决,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是住宅楼房的通信设施,是住宅楼房通邮的必备条件,必须列入住宅楼房竣工验收项目。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由产权单位负责更换和维修,亦可委托当地邮电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五、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为住宅楼房改善通邮条件提供了多种途径的解决办法,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工作,凡未安装信报箱的原有住宅楼房(包括信报箱无编号或损坏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责成住宅楼房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
,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负责补装、补建和维修;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补装补建和维修,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六、各地邮局要配合基建房管部门做好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对已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应按规定限期通邮。
七、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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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69?

1995-12-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培育新兴产业工作,进一步加强LED照明产品示范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LED)照明示范工程试点要求和《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市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灯具产品进行补贴的财政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立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补贴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指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并且实施期不超过1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给予过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LED产品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二)LED照明产品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价格应该通过招标产生,镇街及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应该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LED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非政府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的产品补贴价格标准参照近期政府示范工程中同类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但不高于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路灯节电改造工程用灯质量监管意见的通知》、LED路灯广东省地方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第六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最少一个季度的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每年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并给予补贴。对各镇街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与审批。

(一)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1月前各镇街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地点、安装的灯具数量、实施期限等)汇总后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示范工程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路灯、隧道灯项目不少于200盏。

(二)补贴申请。已完成的示范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合格后,由各实施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申报系统(http://www.dgstb.gov.cn)填写《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纳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超过实施期限半年仍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申请补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项目名单及额度,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项目审批。拟补贴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补贴通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组织实施单位:

(一)属镇(街)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二)属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 有关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补贴监督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必须按照《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城管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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